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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标题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

  •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

  • 发布日期2018-04-04

各有关单位:

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,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,自2016年11月10日起,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如下:

一、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,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,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20%调整为不低于30%。

二、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,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,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50%调整为不低于60%;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三、调整实施范围为购买所处的普通自住住房。

四、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原政策执行。

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

2016年11月9日